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2377号
申请人:平罗县利源彩钢厂。
经营者:***,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该厂。
被申请人: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平罗县利源彩钢厂与被申请人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4318.65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并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所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罗县利源彩钢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4318.6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42元,由申请人平罗县利源彩钢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