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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9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4)苏032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