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凤阳县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656号 原告:***,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凤阳县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凤阳县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