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044-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