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2民初50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30元,由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杨鹏程
人民陪审员 何 蕾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