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044-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0层。
法定代表人:*开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月,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