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晋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达客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并仲裁字296号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山西晋达客运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五龙口街165号3幢-1-1层房地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西晋达客运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五龙口街165号3幢-1-1层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