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941号
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