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402执52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402民初55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XXX-1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交通银行XXX账户;中国银行XXX账户。于2024年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XXX账户;浦发银行XXX账户。银行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于2024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名下:XXX号、XXX号、XXX号车辆,因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车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三、向商丘市某甲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信息。 四、向商丘市某乙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已线下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豫1402执5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山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