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力发展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新力发展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681民初469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雷。
被告:辽宁新力发展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四经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
第三人:代明,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新民市。
原告**与被告辽宁新力发展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代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雷,被告辽宁新力发展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第三人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辽宁新力发展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答辩。
宣读答辩状,内容略。
审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2、如果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是否属实。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没有异议。
代明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建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翠娇
书记员  于春燕
书记员  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