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保102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新力发展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副董事长。
被保全人:正华天赢(辽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飞,经理。
被保全人:正华能源(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经理。
本院(2020)辽1303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正华天赢(辽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正华能源(辽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正华天赢(辽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正华能源(辽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蒋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