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党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5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一笔7153.07元的银行存款。对于该笔存款,本院已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予以扣划。此外,本院在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住宅。经执行人员实地查找,未查找到该门牌号码。经询问负责该片区的民警,民警反映称该门牌号以及之后的几个门牌号的房屋早已被拆迁,并在原址上建设了东湖区右营街小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1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