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今世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1执保40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大布乡位庄村87号。身份号码:3725221970********。 被保全人:***,男,1986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大南路139号22栋3单元106室。身份证号码:3625021986********。 被保全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湾里区太平乡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94787887N。 法定代表人:***。 ***与***、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2025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职权对***、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10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