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1426号
原告:张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南昌市某某管理局,地址: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
法定代表人:粟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南昌市某某管理局、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