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干县裕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12民初23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干县裕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系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湾里管理局太平乡农村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XXXXX。
法定代表人:粟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系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系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干县裕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与被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今世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以原告提供的石材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原告裕鑫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相关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裕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被告今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裕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今世公司向原告裕鑫公司支付花岗岩板材款7302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7010元(自2019年6月8日起以730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暂计算至2020年10月8日,后期利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花岗岩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花岗岩板材暂定458274.9元(含税价,16%);工程地点:南昌县雄溪河综合整治及景观提升工程项目;交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交货方式:汽车运输;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000元定金,当乙方供货金额超出100000元之后,甲方每批次先全款后货。乙方收到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计523023元,已付款450000元,尚差73023元。原告与被告最后一笔花岗岩的送货时间为2019年6月8日,被告应当自2019年6月8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付款,原告遂于2021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花岗岩购销合同》、材料清单17份、结算单1份。
被告今世公司答辩称,原告请求支付材料余款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根据双方签订的《花岗岩购销合同》第8条2.4原告提供货物时应当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相关单证等凭据,否则被告有权暂不付款,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均未履行提供货物合格证书等材料义务且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大面积黑斑、厚薄不均等明显质量问题,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均未整改到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六、七、八条等相关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不予支付货款,减少被告的损失;原告诉请的利息及计算标准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反诉原告(被告)今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石材款项143861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律师费10000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就花岗岩采购事项签订了一份《花岗岩购销合同》,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均作了明确约定,且合同第8.2.1条约定:乙方所交货物种类、型号、规格、花色、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包修或包退,包换、包修所涉修理、调换、退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第8.2.5条约定:质保期内,乙方应当在甲方书面告知之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次。甲方再次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选择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合同10,2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但自2019年3月12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第一批货物起,反诉原告就向反诉被告主张案涉石材因有大面积黑斑及石材厚度不一,存在明显外观下次,要求反诉被告予以更换,但是反诉被告至今均未按照反诉原告的要求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致使反诉原告工期延误,受到项目监理单位整改处罚。
反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花岗岩购销合同》、《监理通知单》、《整改清单》、《景观、绿化、城市家具工程(一工区)施工合同》等证据。
反诉被告裕鑫公司答辩称,反诉原告在接受反诉被告的花岗岩大理石板材时,对板材进行了验收,反诉原告已经接受的花岗岩板材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反诉原告购买反诉被告的花岗岩材料已在2019年全部用完,工程完工已经使用几年了,反诉原告使用花岗岩的行为说明反诉被告提供的板材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反诉原告应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花岗岩板材货款,经反诉被告计算,总货款为523023元,已付450000元,尚欠73023元;反诉原告提出返还石材款项143861元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根据本诉及反诉的原告、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和庭审中的各自陈述,本案事实查明如下:被告今世公司因从发包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县雄溪河综合整治及景观提升工程二标项目经理部处承包南昌县雄溪河综合整治及景观提升工程,向原告裕鑫公司采购花岗岩。2018年12月30日,被告今世公司与原告裕鑫公司签订《花岗岩购销合同》,其中:“第一条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详见附件一,附件中所列数量为双方暂定数量,甲方(被告今世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货物总价暂定:人民币(小写)458274.9元。合同总价的最终金额以甲方签收书面确认数量乘以约定单价进行确定。若增加本合同中未列入的材料型号的,按甲方另行书面审核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具体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第四条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惯例等执行。第五条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双方24小时内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可顺延24小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也可由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3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退回、更换或直接减价等。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异议后3日内负责处理,乙方应承担处理所需要所有费用。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视为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验收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由甲方指定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第六条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000元定金,当乙方供货金额超出100000元之后,甲方每批次先全款后货。第八条违约责任,甲方超过第六条约定的宽限期后仍不能付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自宽限期满之次日起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乙方所交货物种类、型号、规格、花色、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单独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乙方负责包换、包修或包退,包换、包修所涉修理、调换、退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退货可将该款项直接从应付款中扣减,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没有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或其他单证的、相关配套设施的、相关备品备件及工具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接受该货物,但可以此抗辩暂不付款,待按乙方补充前述证照、工具等齐备后,甲方再行依约支付款项。质保期内,乙方应在甲方书面告知之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此外,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不可抗力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1还约定了原告供货花岗岩的种类和价格等内容。其中150×150×50中国黑花岗岩细凿面价格为270元/㎡,600×600×50浅灰色花岗岩火烧面(异形)价格为100元/㎡,600×600×50中国黑花岗岩细凿面价格为255元/㎡,600×300×50中国黑花岗岩火烧面价格为255元/㎡,600×750×450×100深灰色花岗岩火烧面(树池异形)价格为165元/㎡,600×400×20深灰色花岗岩火烧面价格为68元/㎡,900×650×80芝麻黑花岗岩火烧面(磨边5mm)价格为500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裕鑫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4月19日,4月21日,4月23日,5月2日,5月9日,5月12日,5月22日,6月8日向被告今世公司供货,被告今世公司员工朱大顺、石云灯、陈思涛在“材料清单”上签名确认,根据“材料清单”,原告供货情况如下:50mm厚浅灰色火烧面板供货情况:2019年3月12日457.8㎡、4月19日409.34㎡、4月21日288㎡、4月23日434.16㎡、5月9日184.98㎡、5月12日594㎡、5月22日392.4㎡、6月8日198㎡,以上合计2958.68㎡;20mm厚浅灰色火烧面板供货情况:3月12日223.5㎡、4月23日155.496㎡、5月9日16.79㎡、5月12日16.2㎡,以上合计411.986㎡;30mm厚浅灰色火烧面板供货情况:4月23日144.36㎡、5月9日20.37㎡、5月22日115.2㎡,以上合计279.93㎡;芝麻白路沿石于4月21日供货121.1㎡;中国黑细凿面供货情况:4月21日135.293㎡、5月2日75.465㎡,以上合计210.758㎡;中国黑荔枝面50mm供货情况:4月23日57.6㎡、5月2日168.12㎡,以上合计225.72㎡;中国黑荔枝面30mm供货情况:4月23日19.26㎡、5月2日38.88㎡,以上合计58.14㎡;深灰色烧面80mm供货情况:5月9日32.76㎡、5月12日9.36㎡,以上合计42.12㎡;浅灰色弧形火烧面50mm于5月9日供货192.6㎡;中国黑火烧面80mm于6月8日供货20.66㎡。其中2019年5月22日“材料清单”中备注“今退回异形弧形板615块,回厂加工。返厂的加工料已收。2019.5.23。陈思涛2019.6.9”,2019年6月8日“材料清单”中备注“材料不合格的以后退回.陈思涛2019.6.9”。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花岗岩购销合同》附件1,原告供货的价格明细如下:50mm厚浅灰色火烧面板2958.68㎡×100元/㎡=295868元、20mm厚浅灰色火烧面板411.986㎡×68元/㎡=28015.048元、中国黑细凿面210.758㎡×270元/㎡=56904.66元、中国黑荔枝面50mm225.72㎡×255元/㎡=57558.6元、深灰色烧面80mm42.12㎡×165元/㎡=6949.8元、中国黑火烧面80mm20.66㎡×500元/㎡=10330元,以上金额合计为455626.11元,另合同附件1关于浅灰色弧形火烧面50mm192.6㎡、中国黑荔枝面30mm58.14㎡、30mm厚浅灰色火烧面板279.93㎡、芝麻白路沿石121.1㎡未约定价格,后原告方按照被告方下单前的要求和价格,按照分别按160元/㎡、188元/㎡、70元/㎡、50元/㎡价格计算,价款分别为30816元、10930.32元、19595.1元、6055元,共计67396.42元。以上两项合计货款总金额为523022.53元(455626.11+67396.42),对该货款金额被告方在庭审质证中表示523023元是所有货物合格的金额,但需要扣除不合格的金额。
被告收到原告上述花岗岩供货后,已全部用于建设南昌县雄溪河综合整治及景观提升工程。被告今世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原告裕鑫公司100000元、2019年4月22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4月30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5月9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5月22日支付50000元,共计支付货款450000元。2021年3月3日,被告今世公司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将江西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雄溪河综合整治及景观提升工程二标段监理项目部发给被告要求其整改的“整改统计清单”,邮寄给原告裕鑫公司,原告于2021年3月4日签收。
另查明,在庭审中,反诉原告(今世公司)在回答法庭询问的反诉请求143861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问题时,其回答为:根据整改清单价格216884元,减去未支付的73023元,剩余材料款143861元。反诉原告为委托诉讼人,与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裕鑫公司与被告今世公司之间签订的《花岗岩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已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裕鑫公司根据《花岗岩购销合同》,向被告今世公司提供花岗岩,原告已完成交付义务,双方买卖已经完成。被告今世公司提出原告提供货物时未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相关单证等凭据,原告请求支付材料余款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的辩解意见,原被告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原告作为出卖人的主义务是交付货物,被告作为买受人的主义务是支付货款,而交付技术资料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不足以对抗支付货款的主要义务,因此,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裕鑫公司向被告今世公司供货的金额,结合原告的送货单数量和价格计算,被告今世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523023元是原告所有货物合格的金额,但需要扣除不合格的金额,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庭审中计算反诉被告应返还反诉原告的石材款143861元中,陈述未支付给原告的款项73023元,故本院认定被告今世公司的未支付货款金额为73023元(总价款523023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50000元)。被告今世公司应及时支付给原告裕鑫公司花岗岩货款73023元。现被告今世公司不支付货款,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原告裕鑫公司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3023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请,因合同约定每批次先全款后货,原告对被告的未按照约定先全款后货承担责任,其主张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今世公司要求反诉被告裕鑫公司返还反诉原告今世公司石材款143861元、及支付违约金3000元、律师费10000元的反诉请求,根据双方签订《花岗岩购销合同》的第五条关于验收的约定,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反诉原告今世公司)有权拒收,有权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退回、更换或直接减价。如对验收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由甲方(反诉原告今世公司)指定检验机构按合同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现反诉原告签收反诉被告的花岗岩石材货物后,未对不合格产品予以拒收,也未及时将不合格产品退回、更换或减价,而是继续使用该产品,全部铺设用于工地,且反诉被告早在2019年3月12日开始供货,于2019年6月8日结束供货,反诉原告是在反诉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后,才将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清单于2021年3月3日邮寄给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也未将发生争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约定及时交由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故反诉原告以反诉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其石材款143861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0元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干县裕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石材货款73023元;
二、驳回原告新干县裕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801元(原告新干县裕鑫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反诉受理费1719元(被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合计金额为3520元,由原告新干县裕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6元,被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4元,被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6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新干县裕鑫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江雄
人民陪审员  熊光仁
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凤
书 记 员  凌水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