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5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94787887N。
法定代表人:高烈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党剑,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党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党剑、***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一笔7153.07元的银行存款。对于该笔存款,本院已在另一起申请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党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案号(2017)赣0105执101号]中,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予以扣划。此外,本院在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宅。经执行人员实地查找,未查找到该门牌号码。经询问负责该片区的民警,民警反映称该门牌号以及之后的几个门牌号的房屋早已被拆迁,并在原址上建设了东湖区右营街小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党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党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党剑、***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1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李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