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靓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1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靓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3-2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4楼4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靓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9)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云01执8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屋由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56,171.88元及利息,执行费4496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银行账户、税务、婚姻、车辆及人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