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9民初763号
原告:威信鑫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MA6K8R43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709801112H。
法定代表人:宗钦。
被告:**宣,男,汉族,现年42岁,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信鑫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信鑫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威信鑫煜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