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422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宁夏海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夏西吉县城西十字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初2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9552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工程款3095523.65元、执行费33355元,合计3128878.65元。因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涉案较多,且执行标的大,其账户资金不足,本案案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宁0422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