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某。
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初2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2904717.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工程款2904717.57元、执行费31447元,合计2936164.57元。因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涉案较多,其账户资金不足,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23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