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567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天鹅湖购物中心**3301-3303。
被告:王坤贤,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坤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