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8272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付普,安徽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32803647。
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18号天鹅湖购物中心B-2单元3301-3303。
法定代表人:樊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宝,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将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31000元及利息9500元;”现申请变更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0000元;”,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