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81民初26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多收取的197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