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7101民初333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凯德(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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