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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太仓市某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5民初2372号 原告:中国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久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员工。 被告:太仓市鑫某有限公司(曾用名:太仓市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 原告中国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中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被告于2026年4月17日更名为太仓市中某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建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