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8753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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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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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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