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三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65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久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现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