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65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久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现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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