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02民初342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