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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赫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02民初342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