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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83民初1155号 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对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6)鲁1083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6)鲁1083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2页第13行“7,823,323.57”补正为“7,823,323.57元”;第3页第8至10行“三、本案债权不得转让,若被告某乙公司未经原告某甲公司同意转让本案债权,需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补正为“三、本案债权不得转让,若原告某甲公司未经被告某乙公司同意转让本案债权,需向被告某乙公司支付100,000元违约金;”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