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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贺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2民初731号 原告:谢某,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谢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贺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