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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3314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中国某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