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南某乙有限公司;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701民初21号之二 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西培居海榆大道G225西培中学右侧1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融贸易区A6小区北京大厦26A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东区24-6-408。 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830.00元,由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