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701民初21号之二
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西培居海榆大道G225西培中学右侧1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融贸易区A6小区北京大厦26A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东区24-6-408。
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830.00元,由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