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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12745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