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12745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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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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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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