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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25民初2638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陈某,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