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8274号
原告: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某(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