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中国某甲有限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8274号 原告: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某(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