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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有限公司;蚌埠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302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蚌埠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具体财产线索附后)共计29326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6年1月22日蚌埠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函及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移交本院。某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具体财产线索附后)共计29326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986元,由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附财产线索: 户名: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 账号34010410600******** 户名: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蚌山支行 账号804000120103******** 户名: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五河城南新区支行 账号128290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