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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23681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