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隆宇石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1912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