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0845号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中国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中国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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