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5237号
原告:苏州坤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47号3幢房屋5层556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第三人:陈某某,男。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苏州坤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陈某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