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苏州坤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5237号 原告:苏州坤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47号3幢房屋5层556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第三人:陈某某,男。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苏州坤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陈某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