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6819号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8月25日撤诉时间2025年11月3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