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2民初6219号
原告:***,男,200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小寨村29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2200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领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西常山北街村5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69********。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