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2民初6219号 原告:***,男,200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小寨村29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2200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领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西常山北街村5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69********。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