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辽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11479号 原告:辽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61-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2215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鑫森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3号12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CPAHXT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鑫森垚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