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3815号
原告:西安康宝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太华路立交十字百寰国际8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五大道1号自贸大豆汇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康宝林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5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康宝林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