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唐某、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9926号 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 被告: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 原告唐某与被告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6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财产保全费2618元,合计3867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