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9926号
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
被告: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
原告唐某与被告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6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财产保全费2618元,合计3867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