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