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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