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特字第7001号
申请人北京博和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张川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亮,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油鑫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5号4幢A座4层412室。
法定代表人熊建章,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博和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华油鑫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博和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北京博和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400元,逾期交纳按撤诉处理。北京博和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北京博和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博和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邹 明 宇
审 判 员 黄 占 山
代理审判员 刘 海 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昕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