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3247号
原告:麦积区桥南顺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经营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麦积区桥南顺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积区桥南顺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36元,由麦积区桥南顺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