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联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37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360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联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号朗臣大厦*座****室。注册号6101311001344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仰天村柿园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1********。 本院在执行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联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875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无互联网银行,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