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5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博来德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绿利源渔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博来德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绿利源渔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5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0105执17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